附录C 火灾测试协议实例


    本附录不是NFPA文件要求性条款的一部分,仅作信息提供。
C.1 概述
    如果缺乏基于工程第一原则的通用设计方法,针对具体的火灾种类和保护对象必须列出细水雾系 统清单。NFPA750的目的就是通过在被国际认可的试验室做全尺寸火灾试验和系统组件评估来获得这 些清单,以证明细水雾系统可以满足使用目的。因为特定的火灾测试协议在不断发展,细水雾新的潜 在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仅仅有限数量的特定火灾测试协议满足了标准要求,要求如下:
      1) 测试协议应以对火灾危险、保护空间情况、以及系统的性能目标进行消防工程评估为基础;
      2) 测试协议应由国际认可的火灾测试试验室进行开发、执行和解释。
      仅仅按上述两点要求开发的测试协议才是确定清单的基础。整个清单由认证报告(火灾测试和组 件性能评估结果)和制造厂家的设计安装以及维护手册组成。认可报告确定了喷头特征、喷头间距、 喷头距天花板、墙或者障碍物的距离、最小运行压力和供水需求。
C.1.1 基于专用的评估或者评审,测试和认证实验室应该扩大系统评估范围至系统其他组件,而不单 单评估喷头。一旦评估完成,认可报告内就应该包括该评估标准的具体细节。NFPA750要求不包括在 认可报告内的所有组件都应该列出或审批。然而,应用在细水雾系统中但没有按审批程序得到完全评 估的一些设备对消防应用来说是陌生的,先前的清单中不存在这些设备。典型例子就是使用在高压系 统中的活塞式泵。认证过程中的这些不足可以通过改变其他的标准(比如NFPA20,消防中固定泵的安 装标准)和由得到认可的实验室逐项评估而逐渐修订。 
C.1.2 表C.1.2 给出了几家被国际认可的发展或者管理细水雾火灾抑制系统测试协议的组织。下面几 节就确定1998 年细水雾清单的测试协议的应用范围和验收准则进行了简要描述。考虑到细水雾系统性 能限制,实验室可以增加或者缩减某些火灾测试项目。读者可以参考原始测试协议来获得完整的试验 详细资料。
表C.1.2 具有火灾测试协议资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国际认可机构
C.2 国际海事组织协议
C.2.1 国际海事组织(IMO)并不进行火灾测试,主要负责该组织认可导则(包括火灾测试协议)的 发展,以确保船用细水雾系统可以起到与传统的水喷淋系统和水喷雾系统等同的防护作用。下面探讨 MSC/Circ的三个认可导则。第一个是MSC/Circ.A.800 (19),该导则指出使用自动喷头的细水雾系统可 以安装在船上的起居室和服务区。这些细水雾系统与用于保护轻度或者一般危险场所的自动水喷淋系 统起到的效果相当。第二个是MSC/Circ.668/728,该导则涵概对机械设备间和泵房进行全淹没保护的 非自动喷头细水雾系统的应用问题。这些非自动喷头细水雾系统等同于传统的水喷雾雨淋系统。第3 个是MSC/Circ.913,该导则提供机械设备间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的应用准则,该系统用于保护高危险 区如燃油管或锅炉前膛。当IMO Circ.913 仍然在正式验收过程中时,这些细水雾系统是和其他全淹没 系统一起使用。模拟火灾测试可以在任何被认可的火灾试验室进行,这些试验室包括 SP (瑞典)、VTT  (芬兰)、SINTEF ( 挪威)、或者其他的欧洲代理商、以及北美的FM或ULI等。由于细水雾系统由有管辖 权的海事局验收,因此细水雾系统必须满足测试协议要求的性能指标。火灾实验室的正式报告(包括 火灾测试结果、系统性能满足测试协议规定的性能限制的证明)以及组件和系统硬件评估结果是海事 管理当局审批细水雾系统的基础。IMO 认可导则包括火灾测试协议和组件试验标准(细水雾喷头)。
C.2.2 MSC/Circ. A.800 (19) and MSC/Circ. 668/728的拷贝文件可以从国际海事组织、4 Albert  Embankment、伦敦SE1 7SR 获得或者从网站www.imo.org在线定购。这些认可导则刊在火灾测试程序 应用的国际规范上(FTP Code) ,这个文档可以从IMO 网站上出版刊物菜单下的海事技术目录中找到。
C.2.3 机械设备间
C.2.3.1 《机器间A类1 、2 、3 等级的当量喷淋系统的测试方法》描述了500m ³ 的机械设备间、超过3000 m ³ 的柴油机主设备间以及油轮和集装箱船上大体积柴油机设备间内的液体燃料火灾。试验室墙壁上开 有2mX2m的通风口。在试验室的中央搭建了一个同舱底相关的大型柴油机实体模型。液体燃料火灾 包括低高压油管、润滑油管、喷雾,喷洒以及油池火灾。一些火灾被钢板上的直接喷水屏蔽掉。13 次火灾场景:8次用到了商品燃油或者轻柴油(“高” 闪点燃料);4次用到了庚烷燃料(“低” 闪点燃料), 1次是木制栅栏和庚烷点燃。测试对象包括喷射火灾、油池火灾、和溢流火灾。 
C.2.3.2 IMO机械设备间细水雾系统必须能够灭所有的试验火灾(包括隐藏在舱底的小火),且能够预 防火灾复燃。测试协议要求必须完全灭火。通过IMO 机械设备间测试协议的细水雾系统可以在通风口 处混合使用全淹没顶板喷头和水幕喷头,可以添加发泡剂到水中(对付舱底隐火)。独立的舱底保护系 统也可以包括在细水雾系统中。一般喷头都是非自动的(开式),系统允许手动开启。如果没有电力供 应,第一分钟的供水来自压力瓶中的储藏水。一分钟后,假定泵启动,就可以满足30分钟的水量供应 (淡水或者海水)。
C.2.4 船舱和走廊
C.2.4.1 用于灭船舱和走廊火灾的等效喷淋系统测试协议  在配有棉花聚醚坐垫的船尾部休息处进行 火灾试验。通常豪华船舱尺寸范围从16m ² 到25m ² 直到52m² 。豪华船舱试验包括木床和仿真家具,他 们是与起居有关的燃料。喷头是自动型热启动喷头。试验在布置有喷头的船舱和走廊内进行。试验中 船舱喷头禁用,走廊喷头必须能够预防火沿走廊蔓延。
C.2.4.2 须重点指出的是:与机械设备间试验不同,船舱和走廊火灾灭掉与否不是基于完全灭火。船 舱和走廊火灾必须在10分钟内得到控制,火得到控制之后,试验操作人员手动扑灭余火。所有试验中 对坐垫的平均破坏程度不准超过35% ,不准出现破坏程度超过原材料50% 的试验结果。
C.2.5 船上起居舱和公共空间水基灭火系统
C.2.5.1 公共空间试验用来评估细水雾控制火灾的能力,该试验在室内净高高度为一个或两个甲板高 度(各为2.5 m或者5 m) 的船上公共空间内进行。公共空间包括在钢架上放置棉花聚醚坐垫的模拟沙发 椅,该沙发椅代表大房间中央的室内设备。试验用一个、两个、四个喷头,喷头安装高度为2.5 m或 5.0 m。喷头是自动型热启动喷头。试验还包括可燃墙体和可燃天花板引起的角落火。细水雾系统必
须阻止火灾蔓延到沙发椅,并阻止天花板温度升高。角落火灾试验包括一个不动作喷头,以至于火灾 通过动作喷头得到控制。
C.2.5.2 细水雾系统必须10 分钟内控制住火灾,火得到控制之后,试验操作人员手动扑灭余火。坐垫 的破坏程度必须在给定极限范围内,所有试验平均破坏为35% 或者更少,不允许任何一次独立试验的 破坏程度超过50%。
C.2.5.3 船上卖场和仓库内的燃料负荷高于公共空间。IMO 测试协议要求卖场和仓库内须包含有塑料 杯,塑料杯(标准组A塑料商品)堆积在纸板箱内,堆砌高度与用于普通火灾喷水试验的高度相同为 1.5m。空纸板盒要围绕在主燃料负荷周围。
C.2.5.4 细水雾系统必须10 分钟内控制住纸板箱火灾,火得到控制之后,试验操作人员手动扑灭余火。 火不能蔓延到目标箱,任何箱内目标也不能出现炭化现象。任何一次试验,火源中箱子和塑料杯的破 坏程度不准超过50%。该火灾试验对任何水基抑制火灾系统都是一个挑战,包括传统的水喷淋系统。
C.2.6 IMO组件标准
C.2.6.1 IMO MSC/668的附录A《等效水基灭火系统组件制造标准》描述了评估细水雾喷头的试验方法。 对喷头进行严格试验是为了测定喷头的水力特性、水通量和水滴尺寸分布、热敏元件的响应性(自动 喷头)、结构强度、抗冲击性、腐蚀、以及堵塞等等。附录中描述的试验是按照UL 2167协议(细水雾 喷头的建议标准)由ULI评估组件性能的基础。除喷头外,其他组件如:储水或储气罐、泵、控制阀、 减压阀、或者专用执行元件都不是IMO MSC/Circ.668附录A规定的元件。
C.2.7 机炉舱的局部应用系统 MSC/Circ.913的附录指出局部应用系统是附加的、局部火灾抑制系统, 用于存在可能与热表面接触的易燃液体的地方,比如船体主推进器和发电机的易燃机械的危险部分、 锅炉前膛、焚烧炉易燃部分、以及A类机械设备间燃料油净化装置。作为全淹没系统的附属部分,在 没有发动机停机装置、人员安全逃逸、关闭强制通风风机、或者舱体密封的请求下,局部应用系统允 许立即、手动启动系统控制火灾。在无人定期值守机械设备间的情况下,灭火系统须可以自动和手动 启动。
    MSC/Circ.913附录包括用于评估细水雾喷头的火灾测试协议。该测试用于验证喷头水平和垂直网 格布置时的设计准则,评估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到危险区的最大和最小距离、喷头最小流量、喷头最 小和最大工作压力。组件试验标准参考IMO MSC/Circ.668/728。火灾试验在一个面积至少100m²的开 放区域进行。协议中包括以轻柴油作为燃源的1MW和6MW喷雾火。
C.3 FMRC测试协议
C.3.1 概述 FMRC开发制定了下面的火灾测试协议,该协议是细水雾系统和组件最新清单的基础 [FMRC称作细水喷雾(FWS)系统]。         1) 为保护燃气轮机外壳、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2825 ft ³ (80 m 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 FMRC起草了对细水雾(FWS)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2) 为保护燃气轮机外壳、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9175 ft ³ (260 m 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 FMRC 起草了对细水雾(FWS)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3) 为保护燃气轮机外壳、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9175 ft ³ (260 m 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FMRC 起草了对细水雾(FWS)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4) 为保护低火险空间,FMRC 起草了对细水雾(FWS)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5) 为保护潮湿工作台和其他过程装备,FMRC 起草了对细水雾(FWS)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6) 为保护局部应用系统,FMRC 起草了对细水雾系统设备的性能要求。
C.3.1.1 机械设备间是指设备间内易燃液体的危险性不大于柴油燃料的空间,特殊机械设备间是指设 备间内易燃液体的危险性不大于正庚烷的空间。这些名词不能和IMO 文档中与细水雾有关的机械设备 间相混淆,他们是不可互换的。
C.3.1.2 标准描述了火灾测试执行标准和执行方法。因为每一个细水雾系统在系统设计和组件应用上 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每一个细水雾系统的组件测试都要逐项评估。组件要进行功能性、可执行性、完 整性和可靠性检测。对制造商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手册要复查以验证其技术内容及技术透明度,也要 复查制造商提供的水力计算结果。
C.3.2 FMRC起草的细水雾系统设备性能要求,目的是保护燃汽轮机、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2825 ft³ (80 m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
C.3.2.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可以灭可能发生的喷雾火和油池火,例如:由于润滑油管、 水压管、或者燃油管破裂引起的火灾。通常,这些火灾都被高度屏蔽起来。只有供油管破裂才致引起 喷雾火,当供油管断裂或者长时间微漏油则会发生油池火灾。这个标准仅限于容积不超过 80 m ³ ( 2825  ft ³ )的区域。FMRC 标准假定如下几种自动联锁:
       1) 所有的燃油供应管(对燃气轮机而言,轴承润滑油可以不清除掉以便燃汽轮机可以在海边行 走)
       2) 门闭合
       3) 通风停止
       4) 电气系统
C.3.2.2 供水需求依应用情况而定。对燃汽轮机,必须有充足的水供应来保护处于长期停机状态的汽 轮机。对机械设备间和特殊危险机械设备间而言,保护时间是10分钟。
C.3.2.3 火灾探测采用热探测器。应该保证着火60秒内探测到火灾,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
C.3.2.4 细水雾灭火系统必须在火灾发生后5 分钟内灭掉所有的喷雾火和油池火。试验在有自然通风的 场所或封闭场所进行。选择绝缘燃汽轮机的保护措施时,抑制绝缘材料起火胜于灭绝缘材料火灾。
C.3.2.5 对用于保护燃汽轮机的细水雾系统,除了要求满足火灾测试执行标准外,同时该系统不能对 燃汽轮机造成损害,如热冲击、汽缸破裂、或者诱发叶片磨损等。试验钢板(1 m × 2 m × 5 cm)的冷 却速率不准超过FMRC规定的限度。冷却试验的通过比火灾试验要困难的多,冷却试验结果应指明 细水雾喷头的数量、类型和布置。
C.3.3 FMRC起草的细水雾系统设备性能要求,目的是保护燃汽轮机、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 9175 ft ³ (260 m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
C.3.3.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可以灭可能发生的喷雾火和油池火,例如:由于润滑油管、 水压管、或者燃油管破裂引起的火灾。通常,这些火灾都被高度屏蔽起来。只有供油管破裂才致引起 喷雾火,当供油管断裂或者长时间微漏油则会发生油池火灾。这个标准仅限于容积不超过260 m ³( 9175 ft³ )的空间。FMRC标准假定如下几种自动联锁:
       1) 所有的燃油供应管(对燃气轮机而言,轴承润滑油可以不清除掉以便燃汽轮机可以在海边行走)
       2) 门闭合
       3) 通风停止
       4) 电气系统
C.3.3.2 供水需求依应用情况而定。对燃汽轮机,必须有充足的水供应来保护处于长期停机状态的汽 轮机。对机械设备间和特殊危险机械设备间而言,保护时间是10分钟。
C.3.3.3 火灾探测采用热探测器。应该保证着火60秒内探测到火灾,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
C.3.3.4 细水雾灭火系统必须在火灾发生后5分钟内灭掉所有的喷雾火和油池火。试验在有自然通风的 场所或封闭场所进行。选择绝缘燃汽轮机的保护措施时,抑制绝缘材料起火胜于灭绝缘材料火灾。除 了证明可以灭容积不超过260 m ³ (9175 ft³ )的场所的火灾外,细水雾系统也必须证明对容积为130 m³ 4590 ft³ 的小场所具有灭火能力。
C.3.3.5 对用于保护燃汽轮机的细水雾系统,除了要求满足火灾测试执行标准外,同时该系统不能对 燃汽轮机造成损害,如热冲击、汽缸破裂、或者诱发叶片磨损等。试验钢板(1 m × 2 m × 5 cm) 的冷却 速率不准超过FMRC 规定的限度。冷却试验的通过比火灾试验要困难的多,冷却试验结果应指明细水 雾喷头的数量、类型和布置。
C.3.4 FMRC起草的细水雾系统设备性能要求,目的是保护燃汽轮机、机械设备间、以及容积不超过 28230 ft³( 800 m³ 的特殊机械设备间。
C.3.4.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可以灭可能发生的喷雾火和油池火,例如:由于润滑油管、 水压管、或者燃油管破裂引起的火灾。通常,这些火灾都被高度屏蔽起来。只有供油管破裂才致引起 喷雾火,当供油管断裂或者长时间微漏油则会发生油池火灾。FMRC标准假定如下几种自动联锁:
       1) 所有的燃油供应管(对燃气轮机而言,轴承润滑油可以不清除掉以便燃汽轮机可以滑行)
       2) 门闭合
       3) 通风停止
       4) 电气系统
C.3.4.2 该标准以IMO船上机械设备间标准为基础,两个标准中讨论的火险不同。由于系统设计和性 能不同于IMO标准,FMRC不允许将结果外推至大尺寸房间。
C.3.4.3 供水需求依应用情况而定  对燃汽轮机,必须有充足的水供应来保护处于长期停机状态的汽轮 机。对机械设备间和特殊危险机械设备间而言,保护时间是60分钟。典型地,试验场所的容积可以超 过800 m³ (28230 ft³)。
C.3.4.4 火灾探测采用热探测器  应该保证着火60秒内探测到火灾,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
C.3.4.5 细水雾灭火系统必须在火灾发生后30分钟内灭掉所有的喷雾火、油池火和木盘火,小型屏蔽 油池火例外,但30分钟内必须抑制住火灾。试验在有自然通风的场所进行。选择绝缘燃汽轮机的保护 措施时,抑制绝缘材料起火胜于灭绝缘材料火灾。
C.3.4.6 对用于保护燃汽轮机的细水雾系统,除了要求满足火灾测试执行标准外,同时该系统不能对 燃汽轮机造成损害,如热冲击、汽缸破裂、或者诱发叶片磨损等。试验钢板(1 m × 2 m × 5 cm) 的冷却  速率不准超过FMRC规定的限度。冷却试验的通过比火灾试验要困难的多,冷却试验结果应指明细水 雾喷头的数量、类型和布置。
C.3.5 FMRC起草的细水雾系统设备性能要求,目的是保护低火险空间。
C.3.5.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控制住低火险空间发生的火灾,并阻止火灾在室内蔓延或蔓 延到室外。火灾包括家具和墙面涂料火灾。标准规定封闭场所高限为2.4 m( 8 ft ),开放场所高限为5 m( 16 ft 5 in.)。
C.3.5.2 标准以IMO船上走廊、船舱、公共空间标准为基础,两个标准中讨论的火险不同。
C.3.5.3 供水要满足在额定工作压力下能够连续60分钟供应最远处9 个喷头。
C.3.5.4 火灾探测依靠喷头上的独立热敏元件。喷头须满足FMRC快速喷淋响应要求,热敏元件的最大 标称温度为107°C (225°F) 。喷头间距均匀,建议喷头离墙的距离为标准喷头间距的1/2。
C.3.5.5 火灾性能试验包括三个试验区:小房间、大房间、开放空间。
C.3.5.5.1 小房间[3 m × 4 m × 2.4 m(高)即( 10 ft× 13 ft× 8 ft )]代表船上的小船舱,其门的尺寸为0.8  m × 2.2 m(高)即( 2 ft 6 in.× 7 ft 2 in. )。房间的燃料包括两张与IMO规格一致的双层床。试验的目的 是描述细水雾喷头与水喷淋喷头的不同。火在下层床垫上引燃,试验方法与IMO规定的一致。试验通 过/失败的标准根据床下部的破坏程度(最大40%),天花板表面温度[最大260°C (500° F)]以及低于天花 板76 mm(3 in.)处的最大气体温度[315°C (600°F)]。
C.3.5.5.2 大房间:长宽相等,不超过6 m (20 ft),高 2.4 m (8 ft) 。房间的两个门:每个门0.8 m × 2.2 m (2  ft 6 in. × 7 ft 2 in.) ,成对角布置。喷头放置于与燃料包方向相反的门口。燃料包和试验方法与IMO规 定的一致。木质栅栏下方的庚烷首先被点燃,40 秒后点燃锯屑,发现门口喷头不动作(表明火势没有 蔓延到邻近区域)。试验通过/ 失败的标准包括天花板表面温度[ 最大265°C (510° F)] 以及低于天花板76  mm (3 in.)处的最大气体温度[315°C (600°F)]。
C.3.5.5.3 开放空间试验是在天花板下面至少80 m ² 的区域内进行的,目的模拟一个最小面积为80 m ² (860 ft ² )的连续区域,天花板高度5 m(16 ft 5 in.)。天花板上至少安装16个喷头,燃料包(IMO规定了沙 发的外形)根据IMO的规定进行布置。试验做三次:一个喷头下点燃一次、两个喷头之间点燃一次、 四个喷头之间点燃一次。试验通过/ 失败的标准基于少于五个动作喷头条件下,沙发垫子的损害程度(最 大50%),天花板表面温度[ 最大260°C (500° F)] 以及低于天花板76 mm (3 in.) 处的最大气体温度[315°C  (600°F)] ,其中至少一个未动作的喷头超过那些动作的喷头。
C.3.6 FMRC起草的细水雾设备性能要求,目的是保护潮湿工作台和其他过程装备。
C.3.6.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灭掉潮湿工作台和其他类似的净化室处理设备的油池火。
C.3.6.2 探测系统必须允许可以在潮湿工作台上应用。该种类型细水雾系统是典型的区域阀雨淋系统。
    目前,自动喷淋系统上的动作元件对阻止重大的非热损失没有显示出其足够快的快速反应能力。
C.3.6.3 模拟净化室的尺寸大小5.5 m×3.7 m×3.7 m(高)( 18 ft× 12 ft× 12 ft ) ,带有多孔天花板和波纹 板。向下的空气流速0.31m/s (60 ft/min)由试验保持。湿工作台的自由面最小空气流量4.5 m ³ /min/m (150   ft ³ /min/ft) 。测量的湿工作台大致为2.3 m×1.4m×2 m(7.5 ft× 4.5 ft× 6.5 ft ),被分成两个区:通风面区 (或者气室)和工作面区。表面尺寸0.8 m× 2.3 m × 0.6 m(2.6 ft×7.5 ft× 2 ft )。工作区表面面积0.8 m × 2.3  m (2.6 ft× 7.5 ft)。
C.3.6.4 所有火灾不到60秒内必须灭掉。
C.3.6.5 在有通风的表面区进行不同的火灾试验以测试细水雾灭火系统。这些试验包括5 次使用聚丙烯 小球和固体燃料试样的池火灾(不同尺寸),且至少一次池火灾使用下面的易燃液体:丙酮,异丙醇 (IPA),以及正庚烷。基于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观察,易燃液体池火灾的盘尺寸和火灾位置根据FMRC 进行判断。障碍物放置在通风面区内,以致于可以阻碍大约50% 的喷头喷射。
C.3.6.6 将表面区作为试验容器,在不通风空间做两次试验来确定单喷头的效能。第一次试验使用聚 丙烯池火灾,第二次试验使用易燃液体池火灾。基于通风表面区试验结果,由FMRC 自行处理盘尺寸 和易燃液体。合适的障碍物放置于试验区以防止对火灾形成直接冲击,达到阻塞50% 的喷头喷射。
C.3.6.7 在工作面区进行不同的火灾试验以测试细水雾灭火系统。这些试验包括5 次使用聚丙烯小球和 固体燃料试样的池火灾(不同尺寸),且至少一次池火灾使用下面的易燃液体:丙酮,异丙醇(IPA),以 及正庚烷。基于对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观察,易燃液体池火灾的盘尺寸和火灾位置根据FMRC 进行判断。 易燃液体火灾试验按制造商规定的最小和最大喷头高度进行。在位于含液体染料的盘以上的最小垂直 高度位置和最大压力下进行单喷头喷洒试验。液体池内的所有东西都没有喷洒到以池为中心直径为 0.4 m(16 in.)的圆外面。
C.3.7 FMRC起草的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火灾测试协议。
C.3.7.1 该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细水雾系统灭掉可燃液体喷雾火和油池火。标准假设如下三条满足时, 这些火灾会发生在印刷机机架、浸渍槽、淬火槽、或者润滑油调节系统:
       1) 房间正常通风
       2) 被保护区内的障碍物不超过试验范围
       3) 受保护区包含有流体
C.3.7.2 报告中应包括灭火所用时间,供水需求量依房间用途和权威机构而定。
C.3.7.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通过列出的热探测系统或火焰检测系统自动启动。
C.3.7.4 细水雾系统必须扑灭最大和最小喷头高度和喷头间距下的火灾。喷头最大和最小高度应用例 子如下:
       1) 正方形油池火  对1 m×1 m 和2 m×2 m 油池采用最大高度;对3 m×3 m 油池采用最大和最小高度。
       2) 隧道火灾  对长度为Y和2Y的隧道采用最大高度;对长度为3Y的隧道采用最大和最小高度。
       3) 对庚烷喷雾火灾,最大和最小高度均可。
       4) 对油池和喷雾混合火灾,仅仅最大高度。
       5) 对偏移油池火,障碍物油池火,以及外部引燃喷雾火,最大和最小高度均可。
C.3.7.4.1 油池火  油池为正方形,面积有1 m ² 、4 m ² 、和9 m ²  (10.8 ft ² 、43.6 ft ² 、和96 ft ² )三种。
C.3.7.4.2 障碍物油池火  障碍物的圆柱直径至少0.6 m (2 ft) ,位于油池中央上方0.5 m (1.6 ft)处。
C.3.7.4.3 隧道火灾  隧道火灾在长度是宽度的1 、2 、3 倍的区域进行。
C.3.7.4.4 喷雾火灾 6-MW庚烷喷雾火沿垂直和水平方向的轴线进行。
C.3.7.4.5 喷雾火和油池火  水平喷雾火试验火灾为6MW的柴油喷雾火,在两个不同高度和不同位置(2  m × 2 m的柴油池火上方)进行。450 的喷雾火试验火灾为6MW的柴油喷雾火,在两个位置和一个高度 (2 m × 2 m的柴油池火上方)进行。
C.3.7.4.6  柴油浸湿的纸质尘火  火灾包括一些柴油燃料浸湿的纸质灰尘。
C.3.7.5 试验在足够大的场所内进行,要求试验过程中场所内O2浓度不会减小到低于20% 。
C.4 保险商实验室有限公司,Northbrook,IL ,火灾测试协议。
C.4.1 概述 UL 2167《消防用细水雾喷头标准》(第一版),包括一系列用于评估消防用细水雾喷头扑 灭以下类型火灾时的火灾测试协议:
      1) 船上机械设备间
      2) 船上客舱
      3) 船上大于12 m ² 的客舱
      4) 船上公共空间
      5) 生活居住区
      6) 低危险区
      7) 一般火险 1 级
      8) 一般火险 2 级
      9) 喷头结构、设计和性能
    10) 标记细水雾喷头
    11) 设计和安装手册
    12) 制造和生产试验
C.4.2 UL 2167 船用测试协议和IMO 测试协议类似,只是在一些试验和最终的验收准则上做了些改动。 
C.4.3 生活居住区 UL 2167生活居住区测试协议与住宅水喷淋的测试协议非常类似。居住燃料包用于 配备有易燃墙面和天花板瓷砖的舱体内。六个喷头安装在一个房间内,该房间具有两个与位于角落处 的燃料包方向相反的开式门。距离燃料包最近的喷头按最大间距安装,其余的5 个喷头按最小允许间 距安装。性能标准包括几个位置处的最大温度,燃料不准烧尽。如果只有一个喷嘴动作,制造商的设 计和安装手册必须详细说明至少两个喷头的设计情况。如果两个或者三个喷头动作,至少4 个喷头的 设计要详细说明。
C.4.4 低危险区 UL 2167低危险区测试协议,除了遵照船上公共空间低危险测试协议外,还要求一系 列的火灾试验来测量喷头限制木制栅栏火灾增长的能力。
C.4.5 一般火险1组 UL 2167一般火险1组测试协议要求火灾试验必须在一个开放式天花板下方和一个 角落内进行。第一系列火灾试验在面积至少为232 m ² 的平滑天花板下方进行,天花板最大高度依据制 造商的设计和安装手册。火源由宽3 m 长5 m 高2 m 的II级物品 ( 两倍于具有五边形钢衬的三层瓦楞纸板 盒,放在107 cm × 107 cm × 12.7 cm高的硬木盘上)  组成。45分钟试验期间,天花板的钢温度在火燃烧 5 分钟后不能超过282°C (540°F) ,动作喷头的数量不能超过93 m ² 的设计面积,物品的破坏程度不能超 过50% 。角落火灾试验与IMO公共空间角落试验一致,除了空纸板箱替代了沙发以外。角落火灾试验 系列也包括报废喷头的耐火试验。
C.4.6 一般火险2组  除IMO公共空间购物和储藏区火灾试验中描述的A类塑料物品和试验品摆放被看 作开放区域试验品外,拟用的UL2167一般火险2组测试协议与一般火险1组测试协议类似。
C.4.7 喷头设计、构造和性能要求  这些要求与IMO的规定非常类似,同时也包括IMO中没有明确说明 的开式喷头。
C.4.8 喷头标记要求  拟用的UL 2167包括对细水雾喷头进行标记的要求。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场所, 这些标记提供了一个核实已被安装喷头的方法。
C.4.9 设计和安装手册  拟用的UL 2167要求喷头制造商制定的设计和安装手册包括下列信息:
      1) 每个喷头和所有辅助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运行详情
      2) 每种火灾(包括最大面积、保护场所的高度)的喷头使用类型限制
      3) 管子和配件的类型
      4) 喷头安装限制,包括喷头最大和最小间距、覆盖面积、最小和最大安装高度、保护空间的喷 头布置
      5) 运行压力和水流量
      6) 喷头安装后的检查信息
C.4.10 制造和生产试验  拟用的UL 2167要求制造商提供一个可接受的生产控制、检查、和试验方案。 所有的自动喷头在两倍额定压力下接受生产泄漏试验,但是压力不得小于3.45 MPa 。此外,作为接下 来试验方案的一部分,下面的检查和试验定期随机采样进行。
C.5 VDS(德国)
C.5.1 概述 VDS 2498 ,水灭火系统认可导则和细水雾喷头试验方法,包括一些火灾测试协议如:欧 洲认可的电缆隧道细水雾喷头协议。
C.5.2 电缆隧道细水雾喷头  试验在电缆的塑料外皮的一头使用丙烷加热器作为点火源。
C.6 跨接测试协议与实际安装之间的差距。
C.6.1 对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而言最大的挑战之一是确定特殊测试协议的条件是否代表了实际应用时 的条件,二者之间存在什么差异。应该根据对细水雾与火之间交互作用的动力学理解,通过工程分析 来评估这个差异的显著性和规模。至少下面的应用参数要考虑到:
      1) 燃料(液体或者固体燃料、闪点、可燃性、数量、配置)是否与测试协议规定的相同?
      2) 舱体容积与试验房间的容积相同还是更小
      3) 舱体高度与测试协议规定的相同还是更小
      4) 舱体通风条件与测试协议规定的是否相同(开口面积、开口位置)
      5) 阻碍细水雾喷射的障碍物是否多于测试协议的规定
      6) 列表系统提供的保护时间是否适于实际保护要求
C.6.2 附加要求  试验条件(列表清单以此条件为基础)与实际安装条件的匹配问题应该通过与清单代 理,权威机构或者其它本领域内的资质机构进行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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